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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指控雇主违劳工法 追诉时效很关键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24-03-29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问:

我最近了解到以前我工作时被老板拖欠加班费,于是就到劳工专员办公室提出索偿欠薪的申诉,但被告知事件发生的时间太久,美国政府不会受理我的投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还有没有机会讨还老板拖欠我的工资?

答:

在法律援助会劳工法律中心遇到的求助问题中,有相当多的个案是最终要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在了解工人个案的时候,最重要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事件发生的时间。

在美国法律当中,有个法律概念是十分重要的,叫做追诉时效(statutes of limitation)。即使确有违法的事实存在,但如果这件事距离雇员提出投诉的日子已经有一段时间了,那么违反劳工法的公司就有可能不需承担后果。

违法种类与投诉对象不同时效要求不同

不同的违法行为是有不同的追诉时效的,即使是同一样的违法行为,追诉时效也会根据接受投诉的不同政府部门而变化。在这里简单向各位听众介绍一些劳工法中比较常见的追诉时效的例子。例如,当一个雇员在工作场所中遇到非法歧视时,她可以在歧视事件发生之后三百日之内向联邦的EEOC提出投诉,如果超过三百日之后才向EEOC投诉,EEOC会认为已经超出追诉时效而拒绝受理。

不过,如果将同样的歧视行为向加州政府的公平就业住房部DFEH提出投诉的话,有效期就会延长到一年之内。又例如无理解雇,如果老板和员工订有书面合约,包括一纸雇佣合约或者是工会合约,向政府提出投诉的有效期是四年之内,但如果这种合约只是口头上的承诺,那么追诉时效就会缩短到两年之内了。

加班费追诉时效为三年

从你这里提出的索偿欠薪来说,加班费的追诉时效是三年。例如,一个工人从2002年1月1日开始为一间公司工作,直至2007年12月31日离开公司为止,总共为公司工作了六年,期间不断无偿为公司加班。后来这个工人了解了他的权利之后,向公司要求追补他的加班费,并且向劳工部提出索偿欠薪的投诉。是不是因为2002年到现在2008年已经六年多,他就没有办法追讨回公司拖欠的加班费呢?也不是。

雇主只是不需为雇员提出投诉的日子向前推算三年之外的加班费承担责任。即如果雇员是在2008年2月1日提出投诉,他仍然可以寻求劳工专员办公室的帮助,追讨回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到他离开公司那一日,即2007年12月31日,共两年十一个月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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